时间:2024-06-19 18:02
一、假释期间能交社保吗
假释之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凡用人单位,均应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替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报手续。若未能按照此规定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则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用人单位进行核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于那些自愿选择参与社会保险的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中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假释期间能减刑吗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罪犯都能获得减刑的优待。
满足特定条件的非假释罪犯才具有申请减刑的资格。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态度诚恳,积极悔过自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被剥夺自由定罪判决的罪犯在假释期间不得享有减刑权利,这是因为此类罪犯所面对的是已经得到确认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审判结果。
只有在执行期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方可提交减刑请求。
这样的重大立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能够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做出与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相关的准确揭发;
(3)在科技领域有所创新,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成果;
(4)在生活琐事上,勇于担当,积极助人为乐;
(5)积极参与到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的工作中去,取得了优异成绩;
(6)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